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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拒交资料案邹幸彤等3人终极上诉 终院开庭审理

已解散的“支联会”2021年拒绝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前副主席邹幸彤、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囚4个半月。3人不服裁决,就定罪及刑罚提出终极上诉。

邹幸彤。(资料图)

已解散的“支联会”2021年拒绝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前副主席邹幸彤、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囚4个半月。3人不服裁决,就定罪及刑罚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早(8日)在终审法院进行聆讯,由5名法官负责审理,包括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

2021年8月,警方国安处去信“支联会”7名时任常委,指经调查后,警务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遂引用“实施细则”附表5“关于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的细则”,要求他们在14日内交出四大类指定资料,包括“支联会”成立至当时的所有职员资料。

在限期届满后的2日内,警方先后拘捕邹幸彤、梁锦威、邓岳君、陈多伟、徐汉光5人,起诉他们“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当中,梁锦威、陈多伟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认罪,各被判囚3个月。

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3人不认罪受审,于2023年3月4日被裁定罪成,各被判囚4个半月。法官指,警方国安处发出的“递交资料通知书”在当时是合法而稳妥的,3人有责任向警方提供相关资料。但“支联会”发出联署公开信表明无意提供,其后也没有实际行动提供资料,对此也无合理辩解。

其后3人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称自己及支联会被怀疑是“外国代理人”,但警方发出“通知书”须达到确认“是”代理人的门槛,而非“怀疑是”。律政司一方则认为,毋须证明被告是谁的“外国代理人”,因不属控罪元素,又指条文的立法目的是赋权警方若合理怀疑某人为“外国代理人”,有便捷机制索取资料,以迅速调查、防范危及国家安全行为。

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于2024年3月14日裁定3人败诉,指认同原审判断“外国代理人”不是控罪元素,若要求警方在采取行动前举证至刑事标准,是有违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辩方亦不可挑战警方“通知书”的合法性。而不论控方部分证物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被遮盖或证人拒答问题,均不涉审讯不公。

黎官又指,案中3名被告从一开始就明确表明不遵守通知书的要求,并高调召开记者会,向警务处处长发公开信,认为刑期并没有明显过重,决定维持原判。

3人其后申请上诉至终院证明书,被黎官拒绝,指申请方的议题不涉重大而广泛重要的法律观点。之后3人直接向终院申请,并于2024年7月31日获批终极上诉许可,排期今日聆讯。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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