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于1月10日及今日(1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并被判处罚款共104800元。自《条例》生效以来,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已成功检控527宗个案,共涉及451名“劏房”业主,罚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计总罚款共1265010元。
于1月10日及今日被判处罚款的业主的罪行包括(一)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及(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条例》所准许的种类的款项(即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赁租金超过《条例》所准许的最高租金款额)。其中一名业主触犯上述(一)及(二)项共24宗罪行而被判处罚款26400元。
估价署于早前发现这些业主涉嫌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向这些业主提出检控。
估价署发言人重申,“劏房”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包括禁止业主刻意打扰租户成员的安宁或舒适生活等,意图使租客放弃占用其“劏房”;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赁租金超过《条例》所准许的最高租金款额;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四年(即两年加两年)的租住权保障。他亦强调估价署会继续坚决执法,以打击任何违例个案。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亦一直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就此,估价署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因应实际情况和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据,估价署会对个别个案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就涉嫌触犯《条例》下罪行的个案提出检控。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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