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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新突破

随着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速,一个兼具国际公信力与区域适配性的新型法治共同体正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进程再获里程碑式突破,仲裁制度的创新实践正深刻重构区域商事争议解决生态。

文 | 梁美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作为长期关注区域法治建设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笔者欣喜看到自己在2023年时正式向全国人大代表会提出有关大湾区的“共享香港法治品牌”建议中,提到关于“赋予市场主体选择域外法律适用的权利”,在这次的《意见》中得到了实质性的回应。

根据《意见》规定,港资澳资企业首次获得自主选择内地或港澳作为仲裁地的法定权利,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大湾区法治协同发展进入规则衔接突破期。也让笔者深切感受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法治品牌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香港法治品牌的价值更加凸显。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与内地的制度优势在仲裁领域深度融合,不仅将重塑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格局,更可能为全球跨境法律协作提供“中国方案”。

香港作为国家唯一的普通法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笔者曾以普通法律师的身份参与过前海相关案件,为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全球广泛认可的法律体系,普通法为国际交流和合作搭建了坚实的桥梁。若能够以前海的实践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大湾区九市共同探索普通法的应用,将为大湾区打开一道通向世界的大门。这也是笔者在2023年向全国人大代表会建议的目标。

深港协作形成“双城共振”效应

随着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速,一个兼具国际公信力与区域适配性的新型法治共同体正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进程再获里程碑式突破,仲裁制度的创新实践正深刻重构区域商事争议解决生态。

得益于“一国两制”,深港两地通过制度性协作形成的“双城共振”效应,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提供了生动范本:从建立全国首个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集群,到首创“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法”的特殊登记制度;从打造跨境法律查明云平台,到构建仲裁裁决双向认可快速通道,累计形成21项全国首创制度创新成果,更推动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市场规模年均增长17.3%。

“香港专业服务+内地产业需求”新型法治共同体的深度融合,正在书写“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法治实践新篇。既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制度创新,更是国家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重要支点。

前海作为跨境商事治理的实践场,作出了很好的成绩。允许外资主体在前海自主选择香港普通法作为合同适用法律,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进驻。凭藉着“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香港法治品牌不再局限于香港,而是通过前海这一战略支点,转化为服务整个大湾区的法治产品,更会帮助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的湾区。法治品牌是香港可以对大湾区作出巨大贡献的核心制度之一。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量达12.6万宗,其中涉及港澳企业的占比达47%,2024年虽然官方尚未发布完整的统计报告。但结合多方动态可见,大湾区对国际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仍在持续增长,市场主体对国际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迫切需求可见一斑。

《意见》中构建的“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体系,在三个维度实现制度突破:其一,仲裁地选择权突破,允许港澳资企业根据交易特征选择内地或港澳作为仲裁地,这意味着跨境商事主体首次获得程序法适用选择权;其二,裁决效力互认突破,通过建立粤港澳仲裁裁决互认快速通道,将跨境执行平均周期缩短40%以上;其三,仲裁员资质互认突破,三地仲裁员名册交互认证机制,使大湾区仲裁员池扩容。

这种制度性创新突破,本质上是“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的法治化表达。不仅为大湾区建设注入规则确定性,更在数字经济、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形成全球性示范效应。中央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战略部署取得实质性突破,更预示着香港法治品牌将开启跨区域协同发展的新纪元。

共享法治品牌发挥香港优势

香港在全球法治指数排名中长期保持名列前茅,其法治品牌可为大湾区增加制度性竞争优势。罗兵咸永道研究显示,法治环境每提升1个世界排名位次,可带动区域FDI增长0.8%。当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60%案件适用英国法,香港法治资源的引入将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香港法治资源的深度嵌入,正推动大湾区形成“国际规则本地化、本地规则国际化”的差异化竞争格局。这一制度优势的转化,依托于深港两地的机制性协作:香港律师获准深度参与内地仲裁程序,内地企业可自由选用香港法律顾问团队,形成“专业跨境流动、服务双向赋能”的创新生态。

以深圳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为例,截至2024年3月,该区域集聚的182家国际法律服务机构中,港资机构占比达65%,构建起涵盖争议解决、规则衔接、人才培养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区内首创的“跨境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累计化解纠纷标的额超800亿元,其中适用香港调解规则的案件占比达42%。

这种法治协同的实践效能,既源于中央“先行先试”的政策赋能,更得益于深港两地的制度性互信。从全国首个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执业范围的渐进式放开,政策创新始终与市场需求同频共振。很多数据表明,法治协同正从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香港普通法与内地成文法在大湾区的协同,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中国方案”。这种制度互鉴的包容性框架,蕴含着法系融合的示范价值,也证明了不同法系并非“非此即彼”的单选题。无论是“菜单式争议解决条款”(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适用、仲裁地、程序规则组合),还是大湾区“三阶段调解”机制(商业调解+行业调解+法律调解),抑或是大湾区建设的“跨境法律链”平台,均是制度赋能,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众多实践表明,中国的制度创新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移植,而是立足自身治理需求、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创造性转化。跨境法律协作构建了“多元兼容的制度接口”而非“单一标准的强制对接”,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差异治理”而非“差异消除”,最终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推动全球治理变革间实现动态平衡。这种既坚持特色又开放包容的路径,为各国探索本地化解决方案提供了新思维范式。

当普通法的契约精神与成文法的体系优势相得益彰,中国正为全球治理贡献兼具东方智慧与国际通行性的争端解决新范式。从“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到“湾区共享”的实践创新,大湾区法治协同发展正在书写新时代的答卷。

香港的法治积淀与大湾区的创新活力相遇,不仅将重塑区域营商环境,更将为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湾区样本”。笔者期待在法治的轨道上,粤港澳三地奏响更高水平融合发展的新乐章,为大湾区发展成世界一流湾区的推进力量。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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