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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稳健之道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文章中表示,“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在法律标志上就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稳健性、延续性和适应性。

资料图。

文|田飞龙

香港《基本法》制定于1990年,实施于1997年,是“一国两制”的第一部典范性法律,是澳门《基本法》的主要参照,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先行示范,是中国改革开放与融入世界体系的制度风向标。“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在法律标志上就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稳健性、延续性和适应性。香港《基本法》制定已有35个年头,这部法律经受住了内外多重考验,在中央和香港两方面的共同维护下,成为“一国两制”坚定的法治基石,也成为国际社会对香港与大陆开放性的信心来源。

香港《基本法》给香港带来了全新的宪制秩序和发展基础,最关键的是将香港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发展大局,成为中国与世界体系互动的桥樑纽带。从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与实践成效,我们可以确定这是一部良法,一部创造性的法律,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文明一大贡献。在香港《基本法》制定35周年的纪念时刻,我们更需要回溯其初心与规范。

第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原创性立法,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立法技艺。“一国两制”是解决国家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发展的国家理性战略和发展槓杆,兼具战略、政策、制度与文化多层面,而其具体实施依赖于制度化与法律化。香港《基本法》之立法,汇集了中央智慧和香港参与,以及对外国经验和意见的吸收,是一部真正的科学与民主的立法。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这一立法,并高度称讚其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香港《基本法》是改革开放史与“一国两制”立法史的永久性丰碑。

第二,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与宪制秩序,香港《基本法》实施依赖于宪法权威和宪法正当性。香港《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秩序的産物,是依据宪法将“一国两制”法律化的结果,其实施、解释和发展均以中国宪法为根本法依据和规范尺度。香港《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更不是以所谓《中英联合声明》为宪制基础,而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特色组成部分。香港《基本法》实施中遇到宪法争议和政治衝突,宪法上的人大释法机制发挥关键作用,澄清立法原意,引导规范实施,推动香港基本法秩序的稳健有序发展。

第三,香港《基本法》通过授权法机制构建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法律体系,保障了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授权法。这一授权在世界各国的自治权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州权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权。这一授权最大限度延续了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了香港社会的国际化功能和创新活力,构建了一国前提下“两制”的合理区隔与互动机制。当然,这一授权是中央立法作出的,不是香港的自决权或剩馀权力。中央对授权可以作出调整并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

第四,“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基本法》是基本稳定和有序发展的,对内外挑战有较强的制度回应性和适应力。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的解释与适用的主要机制是香港高度自治权体系,特别是普通法机制。但中央全面管治权始终在场并根据需要选择性介入,成为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基础性保障力量。香港基本法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根据内外情势作出规范性适应和发展,这也符合任何成文法演变的基本规律。人大释法和人大决定是香港《基本法》的重要实施机制,对香港本地立法及普通法机制构成重要的宪制性监督和保障。香港法院在实施基本法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是香港法治信心与国际影响力的支柱。人大释法与香港法院司法独立之间的宪制互动,是香港基本法规范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五,香港《基本法》遭受激进社会运动衝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发展并推动香港《基本法》秩序更加健全巩固。香港《基本法》是香港法治基石,但在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勾结策动的非法“佔中”和修例风波衝击下,面临验证的宪制危机和法治失序。中央依法介入,制定《香港国安法》,引入新选举法,全面推行“爱国者治港”,推动香港社会从过度西方化的“公民社会”向适应“一国两制”的“爱国者社会”转型,推动香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发展大局。这些制度增量既是危机管理的智慧发挥,也是“一国两制”内在国家理性的制度化,从而推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健全发展。香港《基本法》在这一制度进程中得到规范性扩展和巩固。

第六,在“一国两制”新阶段和新篇章中,香港《基本法》将继续发挥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基本制度功能,助推民族复兴、中国化现代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中央对港澳领导体制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制度建设,中央港澳办成为集中统一的领导机构,“爱国者治港”全面深入实施,《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构成严密的国安法网,中央与香港反制外国非法干预、制裁、长臂管辖的制度规范与执行能力不断增强,香港《基本法》蕴含的自由与秩序的辩证性得到更好的制度承载与规范展开。在“一国两制”新阶段,香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与新全球化进程中必然发挥更大的槓杆作用,而香港《基本法》是这一槓杆作用的法治保障。

总之,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典范立法,也伴随“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而得到丰富发展,其初心使命不改,其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其制度功能与国家战略的契合性更加凸显,从而展现出这一部时代里程碑法律的智慧与活力。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稳健之道和智慧承载。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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