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乐士
2025年4月4日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三十五周年纪念日。《基本法》颁布于1990年,为香港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也为各界人士预留充裕心理过渡期,确保社会平稳衔接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全新管治模式。
《基本法》贯彻落实惠及全国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在第五条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回归后五十年不变。
“一国两制”方针由当时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旨在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中国完全统一。
邓小平与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展开谈判,促成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强调巩固提升香港特质,俾使在回归后发挥更大价值。六年后,《基本法》的制定工作在邓小平亲自督导下完成,体现了《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
邓小平曾强调,不同政见群体与在港外籍人士的建设性力量,应在新时代持续发挥独特作用。 在部分人因担忧香港回归后政治环境变化,而萌生去意时,邓小平尽力打消他们的顾虑。
邓小平对“爱国者”概念作出阐释,强调其核心在于“认同中华民族”,“不要求必须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即不同政见者无需因此迁离,凡心系中国、致力香港繁荣者,皆可留在未来的特别行政区。”这一主张可谓深得人心:据报道,外籍居民目前约占香港总人口的5%,其中大批从事国际金融、跨境贸易等领域工作。
2024年,即邓小平诞辰120周年之际,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高度评价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称其“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新路径”,并称邓小平是“为世界和平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伟大国际主义者”。 显然,习近平预见“一国两制”政策将存续下去,为香港社会注入稳定预期。
《基本法》的制定,彰显了邓小平宽广的政治胸襟,印证了他对香港制度特性的精准把握:
《基本法》第一条宣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根本原则,让香港维持既有运作模式。
《基本法》第十二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拥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司法权范畴包括本地区案件的终审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虽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的解释权,但其行使限于特区高度自治权之外的事项,且秉持审慎克制。自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仅作五次释法,其中一次针对国家豁免的释法程式,是由香港终审法院依法提请启动,表明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最大尊重。
香港终审法院采用本地常任法官与海外非常任法官共同构成的混合审判机制,海外非常任法官可以来自世界任何普通法地区。当前六位海外非常任法官中,四位来自澳大利亚,两位来自英国。
《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司法亦保留国际化特色。
《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与在其他普通法地区,普遍由本国公民出任的常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一国两制”保障香港延续普通法制度,深度对接国际司法体系,既实现本地法律人才海外深造后无缝执业,又为境外司法专才提供在港执业发展空间。
《基本法》第九十四条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令法律制度运作更高效。
邓小平若仍在世,见证如今香港对国家的贡献,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同时坚守特色优势,“一国两制”在国际上获得广泛认可,必定倍感欣慰。2024年,加拿大菲沙研究所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在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中,香港排名第23位;《泰晤士高等教育》机构排名中,香港高校包揽前四;全球金融中心指数将香港评为亚洲领先的金融中心,全球排名第三。
《基本法》第23条于2024年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香港不仅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更筑牢长远发展的基石,相关实践亦获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在《基本法》颁布三十五周年之际,每一位心系香港的人应深感庆幸,若非正义人士的不懈努力,香港恐难有今日之繁荣稳定。我们应当对邓小平、《基本法》的起草人士,以及矢志践行 “一国两制”的爱国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作者为前刑事检控专员)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